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祭出個資法拒絕行銷 房仲勿擾

作者:魯智深 -06/28/2010
掙扎了好久,望著自己的存款簿算了又算,總算下定決心,買下一棟屬於自己的房子。從簽約、下訂、貸款、過戶,又是一堆冗長的手續與等待。房子交屋了,還沒搬進去住,先前所有的喜悅都被接二連三的騷擾徹底破壞。

剛開始的時候,只是家中信箱多了許多仲介的廣告。有的比較含蓄,只是信封上寫了我的名字,然後裡面放了他們公司的簡介。心中還想,難道是景氣開始復甦,房屋買賣又熱絡了起來。後來信封裡面又多了一張紙,先是恭喜我買下了某某地段的房子,接著就表示他們有多組客戶願意承接我這棟房子,如果我有興趣交易的話,可以利用下列的聯絡方式與他們聯絡。只是百思不得其解,他們怎麼會有我居住的地址?

答案在一通很無禮的電話後得到揭曉。那天剛回到家,家中的電話就響了,一個陌生男子的聲音傳了進來。

「我找魯先生,我是XX房屋的OOO。」
「你怎麼會知道這支電話號嗎?」
「請問你是魯先生嗎?他最近在什麼路幾巷幾號買了一棟房子,我想問問看他願不願意出售。」
「你還沒有回答我剛才的問題。」
「他不在是不是,還是你要給我其它可以聯絡的電話。」
「對不起,我就是你要找的人,可是你還沒回答我的問題,我有授權給你可以使用這支電話嗎?」
「嗯!是沒有,只不過是有位朋友知道你買了房子,就和我說了你的電話,讓我來問問看。」
「是嗎?那一位朋友?」
「既然你問的話,那我就和你說,是你們那邊的管理員和我說的。」
「你這謊就扯太大了,我留給管理員的,是我的手機,你現在撥的電話,是室內電話,管理員根本不會知道這個號碼。」
「反正我知道地址,就可以找到所有權人,然後再透過我們的系統,所有權人的聯絡方式都可以找到,業界都是這樣做的,有什麼好大驚小怪。」
「你還知道我多少資料?」
「…」

真是賠錢的生意沒人做,殺頭的生意有人做。在沒有法令強制的要求下,個人資料被濫用,似乎已經是見怪不怪了,小至不甚其擾的各類廣告,大到這種直接登堂入室的,更不要說那些未經善良保護義務的企業,讓個人資料任意遭人竊取、盜用。反正企業也都有一套標準的說詞,千錯萬錯都是消費者的錯,不是消費者感染病毒,就是自己使用不慎。連個資不是氣體這種佳句都會出現。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三讀修正以後,對於我們這種升斗小民,終於有了反制的工具,下次再有這種白目的仲介,我不會再氣得跳腳,只會悠悠的告訴對方:「你已經違反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,請依照當事人要求停止使用個人資料。」

編註:相關新聞請見「個人戶籍20元買得到 電子謄本系統變個資外洩窗口」
本文出自於資安人雜誌69 期 May/Jun 20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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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者:Jessy Hung 發表日期:07/08/2010
不, 只會在你簽的契約某個不被注意的角落出現"我允許XX公司使用我的個人資料"…於是一切都合法了~
發表者:Rick Lee 發表日期:07/08/2010
第 三 條 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,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:

一、查詢或請求閱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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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請求製給複製本。

三、請求補充或更正。

四、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。

五、請求刪除。

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
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
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
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
所以寫我允許之後 還是可以有上述權利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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